李公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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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一

  余识李公三十年矣。李公护广西,抚篆之日,中法方失和,交兵南越。余以敌国之人,滞迹西粤,深虑不免,乃蒙李公派弁护送至沪。同行有英教士二,意、德、荷兰人各一,皆李公援救得生者也。然则公之于外人,其素无仇视之心也明矣。及东山再起,改厥宗旨,庚子一役,遂以身殉。
  呜呼,岂无故哉?盖其性本偏于好名,而中国自甲午之败,创钜痛深,民心愤激,非疾视外人不足以媚民而邀名,遂不遑他顾,一意孤行,而不知溃败决裂之至于斯也。故前之爱护,后之仇杀,皆非分之本心,悉受祟于好名之一念,卒至杀身误国而不及悔。呜呼惨矣!
  是以心不可偏,偏则蔽,偏则溺陷而不知返。观李公之末路可以鉴矣。虽然,偏于短者必偏有所长,在用人者节而取之。
  使李公得终其身于牧令郡守,以尽其抚字刍牧之长,则茧丝保障,当不得专美于前,龚黄不足言矣。而惜乎用人者不之察也。
  余不能忘李公之恩,亦不敢曲讳其失。读是书益有感于余心,爰推原其后先异辙之由,书之简端,以质之中外之操人伦之鉴者。
  法国劳德氏口授丹徒张士同笔述